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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法的“工资”?
[解答]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判断职工的收入是否工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工资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只有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经济往来才可能是工资。因此,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经济往来,就不是工资;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学生参加实习所取得的劳动所得,都不是工资。(2)工资是劳动所得。劳动与工资是直接的因果关系。非因劳动获得的所得,如员工从公司获得的股权收入,技术分红,技术入股所得就不是工资。(3)工资以货币为形式。货币形式通俗点说就是现金,凡不是现金伯,都不是工资。一些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免费食宿(俗称“包吃包住”),食宿是实物价值,但不能算工资。
工资总额的组成?
[解答]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解答]
工资是职工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换句话说,职工的劳动收入并非都是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2006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为32808元;月平均工资2734元。
2006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
[利弊]企业可最大程度节约成本
工作了11年,为什么到最后却不是这个单位的员工?这对于大多数习惯认为“为你工作就得是你的人”的劳动者来说,是很难想通的,而且心里还点悲凉的感觉。但这种情况在劳动法专家看来却是很正常的事,而且在国外也很常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王兰胜律师解释说,中国传统劳动观念认为“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他们认为给谁工作就是谁的人,其实这是不对的。在欧美国家,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很普遍,而且被劳务派遣的人自然会想到他与用人企业之间除了工作,没有其他关系。
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好处的,它可以最大程度地节约用人企业的运营成本,企业只要将费用直接给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给劳动者上保险、养老金等福利,而企业本身则可以轻松上阵,免去烦琐的工作等。
[现状]“最牛女秘书”也是派遣工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京城劳务派遣的劳动节工人数是非常庞大。这种最早产生于美国的用工方式在上世纪70年代出现在中国,主要是当时的政府机构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的服务人员。90年代,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飙升。目前在京的外资企业大都存在劳务派遣,派遣用工通常是超出编制的人员,处于企业中层以下,如助理、秘书、程序员等职位,前不久轰动业界的那位“史上最牛女秘书”,也是一名派遣劳工。除了外资企业,很多国有企业甚至机械都有为数不少的派遣劳工。有些小公司索性将人事部门外包给劳务公司,员工全部属于劳务派遣。
王兰胜律师介绍说,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越来越多的得到企业肯定,现在的派遣用工不再局限于企业中层以下,不仅有助理、秘书、体力劳动者等,也有部门经理等中层领导,有的企业甚至为节约培训成本,也会从劳务派遣公司招来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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